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用不大,外观稍微改变一下就不侵权
判定是否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是看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若是,则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谓稍微改变一下外观设计,虽然有点变化,但肯定是构成与专利外观相近似。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时,企业认为产品的大小、采制、内部构造及产品性能最容易引起重视,被当作判定是否相同、相近似的注意点。但这些内容恰恰不是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而是在授权审查中要被排除的内容。
因此,在侵权判定中也同样不应当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大的变化、材质、内部结构的变化均不作考虑,不能认为是不相同的理由。